鹽城市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
發布日期:2018-04-02 00:00 來源:http://www.kenevirresearch.com 點擊: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建立自我約束和互相監督相結合的行業自律機制,構建競爭有序,合理收費,誠信經營,良好發展的工程造價咨詢市場。本著守法、誠信、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149號部令)、《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107號部令)、《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150號部令)、《江蘇省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江蘇省66號省長令)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制定。
第三條 本公約是規范全市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企業的行為準則。凡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造價咨詢企業、外埠來鹽承攬造價咨詢業務的造價咨詢企業及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均應遵守本公約。
第四條 本公約簽約自愿,經三分之二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簽約的造價咨詢企業也必須遵守本公約。
第二章 公約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鹽城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簡稱:鹽價協)是公約的監督和管理部門。由選舉成立自律公約委員會負責組織、執行、實施本公約;負責受理違約事件的投訴、舉報等事宜;負責組織對違約事件的調查核實與認定處理,并對簽約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自律公約委員會由咨詢企業選舉產生)。
第六條 本公約經三分之一以上簽約單位提議,并經超過半數簽約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正和調整。
第七條 簽約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簽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以下權利:
(一)要求鹽價協和自律公約委員會對經營的不正當行為和違約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可列席調查處理專題會議;
(三)提出懲戒處理意見或建議;
(四)對本企業的違約行為進行辯護。
二、簽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以下義務:
(一)自覺履行本公約;
(二)舉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約或不正當行為;
(三)派員參加或協助對違約行為的調查處理;
(四)配合對本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約行為的調查處理;
(五)按時足額繳納和補足履約保證金
第三章 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
第八條 自覺遵守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認真履行合同約定,守法經營,優質服務,保證質量,自覺接受本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恪守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宗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嚴格自律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員工行為規范;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管理,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企業從業人員要自覺抵制社會上不良現象,堅持原則,遵守職業道德。
第十一條 嚴格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聘用職員,與職員簽訂勞動合同,并委托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管理本企業人事檔案。按照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向職員支付勞動報酬,按國家規定交納職員的社會保險,依法維護工程造價咨詢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尊重本企業職員的擇業權,工程造價咨詢專業人員可在企業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阻礙人才的正常流動,聘用企業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挖、拉其他企業的專職職員,不得聘用尚未與其他企業解除合同關系的職員。
第十三條 誠實守信,守法經營。不以不正當手段承攬咨詢業務,不排擠、詆毀同行。規范業務操作規程,確保工程造價咨詢成果的質量和網上項目登記質量。
第十四條 不偷稅漏稅;不超越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將承接的業務轉包給他單位和他人。
第十五條 公平競爭、合理收費。嚴禁惡意壓低、哄抬咨詢服務收費,共同維護市場秩序。嚴格遵守和執行省物價局和省建設廳共同制定的收費標準,咨詢服務收費在標準費率基礎上的上下浮動范圍必須控制在(2004)483號}文件收費標準的30%以內,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按市優化辦規定浮動40%以內。
第十六條 各簽約單位承諾:以上公約條款真實反映了本單位意愿,并在造價咨詢活動中自愿遵守以上公約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并歡迎各方監督,若有違反,自愿接受相應的懲戒。
第四章 懲戒與獎勵
第十七條 簽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如有違反本公約行為,給本行業造成不良影響,經行業協會和自律公約委員會確認,視具體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業懲戒。懲戒方式有:
(一)誡勉談話;
(二)責成書面檢討,向利害關系人公開賠禮道歉;
(三)在行業內進行通報批評;
(四)媒體曝光;
(五)預繳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甲級企業3萬元,乙級企業2萬元。履約保證金由鹽城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代為收管,期滿時如無違約行為即將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簽約單位。簽約單位如發生違約行為并經查實后,按以下辦法收繳違約金:
(1)競爭性招標中超過本公約約定收費標準范圍的,按50%收繳;
(2)出具虛假咨詢報告、投標中弄虛作假的,按100%收繳;
(3)超資質等級承接造價咨詢項目的,收繳違約金的10%-50%;
(4)其他違約行為,視情節輕重收繳違約金10%-50%;
違約金必須在接到處罰通知后十日內繳納,未到賬前先在預繳的履約保證金中抵扣。收繳的違約金及履約保證金產生的利息用于補充協會經費及調查取證和裁決等專項工作經費及有效舉報人的獎勵。
第十八條 行業懲戒無效者或構成行政處罰條件的,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不良行為記錄、限期整改、降低資質(資格)等級、注銷資質(資格)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簽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本行業中貢獻突出的,在行業評比及競賽等活動中獲得優勝的,給予精神獎勵或適當的物質獎勵,并將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簽約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違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一經查實,對舉報人視情況給予獎勵,Z高獎勵金額為1000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公約經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單位公章后生效,并由鹽城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由鹽城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
第二條 本公約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149號部令)、《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107號部令)、《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150號部令)、《江蘇省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江蘇省66號省長令)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制定。
第三條 本公約是規范全市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企業的行為準則。凡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造價咨詢企業、外埠來鹽承攬造價咨詢業務的造價咨詢企業及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均應遵守本公約。
第四條 本公約簽約自愿,經三分之二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簽約的造價咨詢企業也必須遵守本公約。
第二章 公約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鹽城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簡稱:鹽價協)是公約的監督和管理部門。由選舉成立自律公約委員會負責組織、執行、實施本公約;負責受理違約事件的投訴、舉報等事宜;負責組織對違約事件的調查核實與認定處理,并對簽約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自律公約委員會由咨詢企業選舉產生)。
第六條 本公約經三分之一以上簽約單位提議,并經超過半數簽約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正和調整。
第七條 簽約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簽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以下權利:
(一)要求鹽價協和自律公約委員會對經營的不正當行為和違約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可列席調查處理專題會議;
(三)提出懲戒處理意見或建議;
(四)對本企業的違約行為進行辯護。
二、簽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以下義務:
(一)自覺履行本公約;
(二)舉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約或不正當行為;
(三)派員參加或協助對違約行為的調查處理;
(四)配合對本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約行為的調查處理;
(五)按時足額繳納和補足履約保證金
第三章 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
第八條 自覺遵守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認真履行合同約定,守法經營,優質服務,保證質量,自覺接受本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恪守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宗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嚴格自律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員工行為規范;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管理,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企業從業人員要自覺抵制社會上不良現象,堅持原則,遵守職業道德。
第十一條 嚴格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聘用職員,與職員簽訂勞動合同,并委托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管理本企業人事檔案。按照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向職員支付勞動報酬,按國家規定交納職員的社會保險,依法維護工程造價咨詢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尊重本企業職員的擇業權,工程造價咨詢專業人員可在企業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阻礙人才的正常流動,聘用企業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挖、拉其他企業的專職職員,不得聘用尚未與其他企業解除合同關系的職員。
第十三條 誠實守信,守法經營。不以不正當手段承攬咨詢業務,不排擠、詆毀同行。規范業務操作規程,確保工程造價咨詢成果的質量和網上項目登記質量。
第十四條 不偷稅漏稅;不超越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將承接的業務轉包給他單位和他人。
第十五條 公平競爭、合理收費。嚴禁惡意壓低、哄抬咨詢服務收費,共同維護市場秩序。嚴格遵守和執行省物價局和省建設廳共同制定的收費標準,咨詢服務收費在標準費率基礎上的上下浮動范圍必須控制在(2004)483號}文件收費標準的30%以內,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按市優化辦規定浮動40%以內。
第十六條 各簽約單位承諾:以上公約條款真實反映了本單位意愿,并在造價咨詢活動中自愿遵守以上公約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并歡迎各方監督,若有違反,自愿接受相應的懲戒。
第四章 懲戒與獎勵
第十七條 簽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如有違反本公約行為,給本行業造成不良影響,經行業協會和自律公約委員會確認,視具體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業懲戒。懲戒方式有:
(一)誡勉談話;
(二)責成書面檢討,向利害關系人公開賠禮道歉;
(三)在行業內進行通報批評;
(四)媒體曝光;
(五)預繳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甲級企業3萬元,乙級企業2萬元。履約保證金由鹽城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代為收管,期滿時如無違約行為即將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簽約單位。簽約單位如發生違約行為并經查實后,按以下辦法收繳違約金:
(1)競爭性招標中超過本公約約定收費標準范圍的,按50%收繳;
(2)出具虛假咨詢報告、投標中弄虛作假的,按100%收繳;
(3)超資質等級承接造價咨詢項目的,收繳違約金的10%-50%;
(4)其他違約行為,視情節輕重收繳違約金10%-50%;
違約金必須在接到處罰通知后十日內繳納,未到賬前先在預繳的履約保證金中抵扣。收繳的違約金及履約保證金產生的利息用于補充協會經費及調查取證和裁決等專項工作經費及有效舉報人的獎勵。
第十八條 行業懲戒無效者或構成行政處罰條件的,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不良行為記錄、限期整改、降低資質(資格)等級、注銷資質(資格)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簽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本行業中貢獻突出的,在行業評比及競賽等活動中獲得優勝的,給予精神獎勵或適當的物質獎勵,并將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簽約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違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一經查實,對舉報人視情況給予獎勵,Z高獎勵金額為1000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公約經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單位公章后生效,并由鹽城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由鹽城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